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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外来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神 木 县 人 民 政 府
神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文件
神府发[200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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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人民政府 神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印发关于鼓励外来客商投资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神木县人民政府和神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4月13日发布施行的《关于鼓励外来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实施两年来,对招商引资、兴办企业起到了积极的巨大的引导、激励作用。依据形势的发展,本着更加解放思想、更加优惠投资者的宗旨,神木县人民政府、神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该《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鼓励外来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客商到我县和神府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区县)投资办企业,开发资源,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外来客商包括国外与港、澳、台地区的客商和本县外的国内客商。外商是指国外及港、澳、台胞投资者。
第三条 外来客商可在我县区境内投资于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外的任何领域和产业。投资重点主要在农、林、畜、渔业开发建设;能源、化工、建材、交通、房地产、城镇基础设施开发建设;高新技术开发;旅游、社会公益事业开发建设等领域。
第四条 外来客商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1、 兴办各类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2、 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制作、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3、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和其它开发经营;
4、 购买、兼并、控股、参股、租赁国有、集体及个体私营企业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
5、 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或投资公司;
6、 经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五条 外来客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使用年限内对土地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六条 外来客商投资开发建设交通、城市基础建设、教育、科技、医疗和其它社会公益性事业项目的用地,免收县级征收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收购、兼并本县区企业,用地可无偿划拨。兴办合作项目,本县区以国有土地出资的,减半征收县级征收的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在红碱淖旅游区兴办旅游项目,可按需求无偿划拨使用土地。
第八条 鼓励外来客商承包、租赁、购买我县国有企业,并在资产售价、付款期限和有关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九条 外来客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项目,返还留县企业所得税10年;投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返还留县所得税10年;投资兴办的生产经营性企业,返还留县所得税8年;投资兴办的基础设施项目,返还留县所得税6年。
第十条 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可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留县企业所得税两年全部返还、三年减半返还。
第十一条 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 农业特产税。
第十二条 外来客商在旅游区兴办旅游和水产养殖企业,享受发展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返还留县所得税3年。
第十三条 凡在本县区的投资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县区外来客商来我县区兴办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和省、市级文件规定的除外),3年内一律免收。
第十五条 对引进外来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在资金到位后,可按县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一律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和限时办理制度,凡项目申请资料齐全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并由项目研究办公室或经济发展局负责协作办理有关证照手续。属于县区级以上审批的投资项目,在办毕县区一级手续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同时允许投资者先行项目筹建工作。
第十七条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外来投资企业收费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对《收费明白卡》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并有权拒绝未经地方政府批准的检查、评比、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现象。未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客商投资兴办的企业检查。
第十八条 依法为外来投资经营者提供安全保障,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投资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第十九条 在本县区投资的外来客商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陕西省及榆林市制定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对重大项目和我县区鼓励发展的项目,可根据投资者的意愿,采取一事一议、灵活处理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议定后发正式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县区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凡在我县区内进行煤电一体化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上网电价,可享受国家有关电价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外来客商在其暂住户口所在地,享受本地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可申请登记城镇户口。其子女的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等与常住户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在本县境内一次性投资上亿元的县区企业可参照规定中的优惠政策执行,特殊问题另行行文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神木县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定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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